考试简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 [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考试科目
初级和中级均2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注: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税务、物资、财政、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行社、价格管理、饭店管理、工商行政、建筑经济等18个专业。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全国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专业代码 |
科目 |
中级 |
初级 |
|
经济基础知识 |
84 |
72 |
01 |
工商管理 |
81 |
72 |
02 |
农业 |
84 |
72 |
03 |
商业 |
73 |
72 |
07 |
财政税收 |
84 |
75 |
09 |
金融 |
84 |
79 |
10 |
保险 |
83 |
75 |
11 |
运输水路 |
84 |
78 |
12 |
运输公路 |
74 |
72 |
13 |
运输铁路 |
81 |
73 |
14 |
运输民航 |
84 |
80 |
15 |
人力资源管理 |
82 |
84 |
16 |
邮电 |
79 |
77 |
17 |
房地产 |
79 |
84 |
19 |
旅游 |
72 |
81 |
21 |
建筑 |
82 |
75 |
注:初、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和各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为4、5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2007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3日。
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注册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