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考试科目 2006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0、21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时间 |
科目 |
时间 |
科目 |
2006年5月20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0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2006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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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