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通[2009]22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着力引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急需、紧缺、管用的人才,确保新录用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为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招录范围与计划
2009年招录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省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重点面向有空余编制的单位。省司法厅招录计划6名,全省监狱及省属劳教单位招录计划275名,其中基层监狱单位250名,省属劳教所25名。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招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人事部门确定。
三、报考条件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除符合省、市、县、乡四级机关2009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要求,部分职位需有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见职位简章);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部分职位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见职位简章);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脸部无明显疤痕、胎记,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病,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7(含)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①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②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③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④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⑤有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7、研究生学历(全日制)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
四、招录程序和方法
1、招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格复审)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共同进行;
3、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人事部门共同进行。体检标准除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外,同时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4、司法行政系统招录公务员(人员警察)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再报各市人事局审批。如材料齐全,省司法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拟录用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应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两局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3)拟录用为市属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的,应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5、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录用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招考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招考组织机构,加强对招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要严格按照招考的条件、范围和考录工作的步骤规范操作,严把公务员“进口关”。要精心组织实施,对于报名、面试、体检等招考重点环节,各招考单位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协调。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招考单位要对招考工作实行“三公开”,即政策条件公开、运作程序公开、各阶段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考录用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招考录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招考工作中群众和考生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查明情况,并严格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三)加强联系协调。各招考单位要与所在市人事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多商量,取得他们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各省辖市人事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各招考单位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做好考录各个环节的工作。招考人数较多以及招考专业较为紧缺的单位,要组织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宣传。对考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厅联系,确保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