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高学历人员可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
200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全省职位均可报考。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
2、在宁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本省生源和户籍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均可报考。
3、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职位,招考对象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公布。其中,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4、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乡镇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支书(主任),并任现职务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人员。“优秀”的标准由各市制定。
5、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不含2007年以来省选派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员。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4)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聘任制书记员(辞职也不能报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非2009年应届毕业高校学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09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六、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七、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具体何时提供,由各市、各主管机关根据复审情况确定。
八、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如何报考?
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服务期满2年内,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九、2007、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以应届生身份报考?
可以按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市里招考简章有特别说明的,按该市简章报考)。
十、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一、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二、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部分招录研究生的职位开考比例可为2:1,具体见招考简章。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十三、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划8倍的比例确定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加试时间、地点见职位简章和招考简章。
十四、关于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专业技能测试的要求
专业技能测试为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时间为15分钟。现场播放两段录音资料,考生用汉字将录音资料内容输入计算机。测试结果满分为100分。
测试采用计算机键盘输入、亚伟机输入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机键盘输入方式提供:微软拼音输入法2003版、智能ABC输入法、紫光拼音5.0版、全拼输入法、基础五笔输入法5.0版、万能五笔输入法6.5版、微软王码五笔输入法98版、极品五笔6.6版、智能陈桥5.4版。亚伟机输入方式提供亚伟速录机,使用亚伟速录机专用软件进行汉字输入。考生不得使用其它输入法进行考试。
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以汉字输入速度及准确率为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测试语音播放速度为120字/分钟。
考生按照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十五、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2、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可在体检前提供);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2009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等。
十六、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它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见职位简章。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可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
十七、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6年2月20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十八、法院聘任书记员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新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3年。
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与其所在法院同职级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十九、关于招考参考教材问题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9年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
二十、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月28日前通过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事厅
200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