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安排
(一)省人事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我省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全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本市考务组织工作。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考试时间及考区设置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23日下午、24日和25日全天,共两天半时间。
三、报考条件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4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以下要求掌握:
1、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报名组织
(一)报名工作从2005年12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及报名地点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应设报名点,报名时间不得少于15天。省直单位报名点设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省国税大厦),联系电话:83329027,83101521。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报名准备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按时完成报名任务并做好教材征订和各项统计工作。
(三)新报名参加此次考试的人员办理报名手续时需有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限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或者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
4、本人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四)在报名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老考生只需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工作证)以及上年度档案号的凭据(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并缴纳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即可办理报名手续。若上年度档案号凭据因遗失等原因而不能提供者,负责现场报名的工作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后,应积极帮其查对档案号。
五、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仍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六、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请务必在考前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为保证扫描质量,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
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应须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七、教材征订与培训
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发行工作由各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负责。为方便报考者,各市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报名工作的同时应安排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事宜,具体办法可与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协商。考生报名时,各报名点要安排预订考试大纲和教材并预缴书款(征订单另行通知)。此次教材征订仍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请各地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即将教材征订数(分科)和相应的书款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电话(传真):(025)3329027。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凡欲在考前对考生进行辅导培训的机构事先应经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审核批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八、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精神,2006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仍按每人每科42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纸[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