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自2006年起,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其中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提高两个工资档次。在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优先评定,实行量化赋分的系列(专业)给予加分,可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同时,其户口可迁至或保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从今年起,我省计划争取在5年内基本实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意见》规定,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工作的,其薪酬不低于800元;到农村工作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由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毕业生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2年以上,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我省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适当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意见》规定,从2006年起,我省省、市两级新考录公务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要重点从选拔到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比例不得低于50%。
《意见》同时提出,在5年之内,我省还将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拔2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期限为2年。服务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将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
志愿服务西部和参加我省农村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其参加基层服务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我省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录取院校可为其保留两年学籍。